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寇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4民初14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民初1477号
  • 案件名称

    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寇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寇俊兰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4民初1477号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东侧南江汇景天地31幢21号商业。法定代表人:孙亚青,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伸,孙大朋,二人均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寇俊兰,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寇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雅杰书 记 员 何文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