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寇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4民初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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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民初1477号案件名称
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寇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寇俊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4民初1477号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东侧南江汇景天地31幢21号商业。法定代表人:孙亚青,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伸,孙大朋,二人均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寇俊兰,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寇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雅杰书 记 员 何文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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