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洪峰、孙力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477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477号之二案件名称
蔺洪峰、孙力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蔺洪峰;孙力伟;林海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4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蔺洪峰,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员工,住东宁市。被执行人:孙力伟,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东宁市。被执行人:林海源,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洪峰与被执行人孙力伟、林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4日以(2021)黑1086执477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力伟财付通支付账户内有存款3457.89元,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海源财付通支付账户内有存款0.14元。被执行人孙力伟向本院申请其名下财付通支付账户内存款3457.89元系(2016)黑1024执383号执行案件发放的生活费,经查属实,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蔺洪峰释明后,申请执行人蔺洪峰向本院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力伟、林海源财付通支付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21)黑1086执477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孙力伟、林海源财付通支付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迮伟真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夏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晋0828执保75号 下一篇 黄湖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