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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洪峰、孙力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4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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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47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蔺洪峰、孙力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蔺洪峰;孙力伟;林海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4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蔺洪峰,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员工,住东宁市。被执行人:孙力伟,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东宁市。被执行人:林海源,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洪峰与被执行人孙力伟、林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4日以(2021)黑1086执477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力伟财付通支付账户内有存款3457.89元,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海源财付通支付账户内有存款0.14元。被执行人孙力伟向本院申请其名下财付通支付账户内存款3457.89元系(2016)黑1024执383号执行案件发放的生活费,经查属实,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蔺洪峰释明后,申请执行人蔺洪峰向本院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力伟、林海源财付通支付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21)黑1086执477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孙力伟、林海源财付通支付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迮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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