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湖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76号案件名称
黄湖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黄湖云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76号移送执行部门:祁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湖云,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湖云罚金刑一案中,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湖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本院缴纳罚金罚金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祁东县人民法院(202)湘0426执676号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李 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斌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蔺洪峰、孙力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477号之二 下一篇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益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阔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