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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湖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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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76号
  • 案件名称

    黄湖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黄湖云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76号移送执行部门:祁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湖云,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湖云罚金刑一案中,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湖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本院缴纳罚金罚金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祁东县人民法院(202)湘0426执676号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李 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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