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县支行、文美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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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265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县支行、文美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县支行;文美江;邓明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26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县支行,营业场所: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钟山中路126号。负责人:杨健,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江平,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文美江,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青龙街道世纪明珠B1栋单元26-3。被执行人:邓明芬,女,1974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青龙街道世纪明珠B1栋单元26-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县支行申请执行文美江、邓明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6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文美江、邓明芬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县支行借款本金178239.8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文美江、邓明芬到期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文美江、邓明芬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双方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文美江于2021年12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县支行借款本金41000元,余款及利息部分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履行。二、如到期未履行,将恢复原判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26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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