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神农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恢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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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恢62号案件名称
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神农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神农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招商大楼**。法定代表人:陈湘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郴州神农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罗围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兰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神农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0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神农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郴州神农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郴州神农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资CD国用(2011)第0044号],两栋房产(资房权证开发区字第**、第××号),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均无人竞买,处置不成。三、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对被执行人郴州神农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51279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512796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1081执恢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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