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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昌喜、平利县鑫城石灰石矿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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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77号
  • 案件名称

    石昌喜、平利县鑫城石灰石矿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石昌喜;平利县鑫城石灰石矿;严云兴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石昌喜,男,汉族。被执行人:平利县鑫城石灰石矿。法定代表人:周天照,系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严云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石昌喜与平利县鑫城石灰石矿、严云兴支付令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民督16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平利县鑫城石灰石矿、严云兴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昌喜股金欠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日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1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交纳支付令申请费2298元、申请执行费5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昌喜与被执行人平利县鑫城石灰石矿、严云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平利县鑫城石灰石矿、严云兴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石昌喜股金欠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日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1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37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向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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