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昌喜、平利县鑫城石灰石矿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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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77号案件名称
石昌喜、平利县鑫城石灰石矿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石昌喜;平利县鑫城石灰石矿;严云兴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石昌喜,男,汉族。被执行人:平利县鑫城石灰石矿。法定代表人:周天照,系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严云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石昌喜与平利县鑫城石灰石矿、严云兴支付令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民督16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平利县鑫城石灰石矿、严云兴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昌喜股金欠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日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1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交纳支付令申请费2298元、申请执行费5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昌喜与被执行人平利县鑫城石灰石矿、严云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平利县鑫城石灰石矿、严云兴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石昌喜股金欠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日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1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37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向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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