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学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591执32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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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91执3226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学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学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91执3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908985205,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溪翔路136号。法定代表人:查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巍,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建国,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学成,男,198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学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苏059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张学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5778.4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被告所欠代偿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学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4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其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反馈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已退信。因被执行人张学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2021年5月14日、8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27328.61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5月1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5月12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2021年7月13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尾号为8386、7261、6368、8245、0990、9865、1055),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6、2021年8月10日,本院委托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开河11号,经走访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7、2021年8月20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27328.6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82元,剩余款项26646.61元退付申请执行人。8、2021年9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2120.61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26646.61元,尚未执行到位254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亚峰审判员 杨 俊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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