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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芝、徐君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1民初3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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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1民初3426号
  • 案件名称

    王敏芝、徐君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敏芝;徐君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3426号 原告:王敏芝,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徐君华,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芝与被告徐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芝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袁湘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江振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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