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芝、徐君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1民初3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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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1民初3426号案件名称
王敏芝、徐君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敏芝;徐君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3426号 原告:王敏芝,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徐君华,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芝与被告徐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芝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袁湘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江振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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