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海华、许绍飞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1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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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1765号案件名称
田海华、许绍飞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田海华;许绍飞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田海华,女,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许绍飞,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海华与被执行人许绍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许绍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海华补偿款40000元。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许绍飞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霍建亮审判员 刘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丽兴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田海华,女,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许绍飞,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海华与被执行人许绍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许绍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海华补偿款40000元。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许绍飞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霍建亮审判员 刘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丽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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