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红、高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39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393号之二案件名称
周金红、高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金红;高飞;高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3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金红,女。被执行人:高飞,男。被执行人:高山,男。申请执行人周金红与被执行人高飞、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飞、高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已经依法受理。2021年6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金红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高飞、高山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同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不动产和金融理财、保险产品等财产情况。经过上述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遂将上述存款共64,0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银行账户继续冻结,于2021年8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高飞名下湘D6Q999小汽车一辆,因上述财产中车辆未被扣押目前均不宜处置。除此以外,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周金红,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因申请执行人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飞、高山的财产线索,将对本案拟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作出了说明。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经本次执行,已经执行到位64,000元。另未发现被执行人高飞、高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金红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李 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斌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兴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374号 下一篇 陈战平、蔡冬青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22执1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