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晓华、段春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8民初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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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277号案件名称
安晓华、段春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安晓华;段春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8民初1277号 原告:段春明,男,1975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富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安晓华,男,1982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段春明与被告安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春明与被告安晓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春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晓华清偿原告段春明砖款11000元;2、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24日原告段春明承包了富县杨林李家沟砖厂,被告安晓华在原告经营砖厂期间,从原告砖厂处赊销机砖欠到砖款共计11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之后,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笔欠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清偿。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安晓华辩称,其实际从原告处拉了四三轮的砖,总计4800块砖,当时自己也没有在家,砖是其母亲收的。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安晓华欠到原告段春明机砖款,该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安晓华所欠款项应当按照约定予以偿还。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意见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春明欠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安晓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院印)书 记 员 杨 欣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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