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洁、高之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66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6659号案件名称
李晓洁、高之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晓洁;高之松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民终6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洁,女,汉族,1990年1月12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之松,男,汉族,1990年1月29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艳,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晓洁因与被上诉人高之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晓洁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双方主体均不适格,一审法院不应受理。一审判决已查明上诉人是代表大连盖亚钻石幼儿园与被上诉人签订《室外施工合同》、《外墙施工合同》,应由大连盖亚钻石幼儿园承担权利和义务。一审判决已查明被上诉人将案涉工程的室内外土建改造工程分包给案外人邹前英,实际是施工人应为邹前英,故本案的原告应为邹前英。二、被上诉人作为自然人签订的《室外施工合同》、《外墙施工合同》应为无效,且被上诉人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案外人,上述合同无效。三、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并非是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欠条,本案欠条形成的前提是无效并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人出具欠条的行为并不能说明大连盖亚钻石幼儿园对装饰装修内容和工程质量及价款的认定。一审法院仅仅依据没有效力的欠条就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并且,双方没有签订过真正的施工合同,被上诉人也没有按照最开始约定的装修情况来履行。签订170万元欠条时幼儿园的装修没有结束,不认可将170万元作为工程最终结算款,与实际不符。高之松辩称,同意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经工商查询没有查询到大连盖亚钻石幼儿园,该主体不存在,不能以双方认可了大连盖亚钻石幼儿园这一名称而改变合同。可以查到的有上诉人个人注册的大连美育童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均是与上诉人进行,所以,原告主体适格。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履行施工合同后进行的结算,所确定的数额上的签字是上诉人本人签字并加盖手印。高之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7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3日,被告作为甲方代表与乙方即原告就大连盖亚钻石幼儿园签订了《室外施工合同》、《外墙施工合同》。2018年7月2日,原告将案涉工程的室内外土建改造工程分包给了案外人邹前英。施工过程中,原告购买了部分原材料。被告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原告亦向案外人邹前英支付了工程款,案外人邹前英出具了收条。2019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被告欠原告装修盖亚钻石幼儿园工程款1,700,000元,并作出了2019年分期还款计划,于2019年3月30日前还款200,00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还款200,000.00元;剩余款项每月最低还款100,000元,直至欠款结清为止,最晚期限2019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被告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给付尚欠的工程款。本案中,原告已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亦以欠条的方式自认其欠付原告工程款1,700,000元,故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700,000元,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晓洁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晓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之松支付工程款1,7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李晓洁承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中李晓洁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其自认案涉《室外施工合同》、《外墙施工合同》以及欠条中署名李晓洁的签字均系其本人所签,同时亦承认签订前述两份合同是为了幼儿园装修,幼儿园装修后于2019年1月2日交付使用,签订合同时,其正在筹建幼儿园,故合同上只有本人签字,而没有加盖幼儿园印章。幼儿园营业执照上载明2020年11月18日成立,名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盖亚钻石幼儿园,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晓洁与被上诉人高之松双方均系完全行为能力人,李晓洁为了装修案涉幼儿园与高之松个人自愿签订合同的行为表明双方均愿意承担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便案涉合同因高之松缺乏相应施工资质被认定无效,但李晓洁自认案涉幼儿园装修后已于2019年1月2日交付使用且已结算,高之松已完成约定的装修内容,故高之松有权向上诉人李晓洁主张给付工程款。一审判决李晓洁按照约定支付高之松欠付的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一审认定案涉合同有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上诉人李晓洁上诉请求认为本案双方主体均不适格的观点,本院认为,李晓洁自认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系为了装修案涉幼儿园,且签订合同时案涉幼儿园尚在筹备过程中,案涉幼儿园于2020年11月18日成立,而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6月13日,幼儿园成立时间晚于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李晓洁系案涉幼儿园的设立人,高之松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合同签订人案涉幼儿园的设立人李晓洁承担给付工程欠款的责任。至于高之松是否将装修合同的部分内容交付邹前英完成是高之松与邹前英之间的法律关系。故李晓洁的此点上诉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晓洁上诉请求认为其出具欠条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欠款的证据的观点,本院认为,二审诉讼中李晓洁陈述给高之松打欠条,是因为如果高之松正常施工,支付剩余款项1,700,000元没有问题,但是被上诉人施工很多地方不合格造成其重新雇人施工,所以其不同意给高之松1,700,000元剩余工程款,由此可见李晓洁仅是对工程质量存在异议,才不同意支付剩余的1,700,000元工程款。结合本案李晓洁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实际情况,现若装修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李晓洁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对上诉人李晓洁的此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晓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上诉人李晓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彦锡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程国平、侯小龙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5325号 下一篇 陕西创典物业有限公司、翟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2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