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国平、侯小龙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5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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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5325号案件名称
程国平、侯小龙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程国平;侯小龙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5325号原告:程国平,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侯小龙,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原告程国平与被告侯小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程国平于2021年9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国平负担。审 判 员 赵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成变琴书 记 员 樊红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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