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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国平、侯小龙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5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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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5325号
  • 案件名称

    程国平、侯小龙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程国平;侯小龙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5325号原告:程国平,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侯小龙,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原告程国平与被告侯小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程国平于2021年9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国平负担。审 判 员 赵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成变琴书 记 员 樊红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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