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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海中、廖周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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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7执459号
  • 案件名称

    曹海中、廖周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什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什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曹海中;廖周元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曹海中,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劳动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被执行人:廖周元,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工业园区。    本院在执行曹海中与廖周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周元向申请执行人曹海中自动履行案款10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廖周元与被执行人曹海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廖周元分期履行剩余案款,于2021年12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曹海中付清,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廖周元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7执45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地力沙提·吐尔逊审判员    吴超群审判员艾合麦提·赛皮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买日旦·木合塔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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