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海中、廖周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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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7执459号案件名称
曹海中、廖周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什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什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曹海中;廖周元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曹海中,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劳动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被执行人:廖周元,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工业园区。 本院在执行曹海中与廖周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周元向申请执行人曹海中自动履行案款10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廖周元与被执行人曹海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廖周元分期履行剩余案款,于2021年12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曹海中付清,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廖周元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7执45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地力沙提·吐尔逊审判员 吴超群审判员艾合麦提·赛皮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买日旦·木合塔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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