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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杰、王淑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3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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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3416号
  • 案件名称

    张玉杰、王淑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玉杰;王淑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3416号被执行人:张玉杰,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王淑梅,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关于被执行人张玉杰、王淑梅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日作出(2020)冀0983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诉讼费4126元。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开始,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张玉杰、王淑梅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淑梅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玉杰、王淑梅名下无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张玉杰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号码号牌为冀J×××××奇瑞牌汽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4.经向被执行人张玉杰、王淑梅居住地黄骅市教育家园小区邻居调查,被执行人未在家居住,对被执行人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不清楚。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6.本案执行标的4627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勇审 判 员  刘恩陆代理审判员  刘 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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