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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辉辉、代江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6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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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6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闵辉辉、代江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闵辉辉;代江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6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代江龙,男。 被执行人:闵辉辉,男。 本院在执行代江龙与闵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闵辉辉应履行案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98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闵辉辉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代江龙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闵辉辉在本院及澄城县人民法院均有被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目前暂无存款、不动产、股票等有价证券。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闵辉辉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将其名下车牌号为陕E6798U的北京现代牌车辆予以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代江龙,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宏钢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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