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齐某1、齐某2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7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755号
  • 案件名称

    齐某1、齐某2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齐某1;齐某2;孙立男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755号申请执行人:齐某1,女,2010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小学生,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齐某2,男,2012年6月23日出生,满族,学龄前儿童,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立男,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齐浩南、齐某2与被执行人孙立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6民初4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二、2021年3月2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3月2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四、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6民初4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赵宇杰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冀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