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1、齐某2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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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755号案件名称
齐某1、齐某2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齐某1;齐某2;孙立男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755号申请执行人:齐某1,女,2010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小学生,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齐某2,男,2012年6月23日出生,满族,学龄前儿童,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立男,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齐浩南、齐某2与被执行人孙立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6民初4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二、2021年3月2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3月2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四、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6民初4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赵宇杰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冀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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