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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巧英、底华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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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974号
  • 案件名称

    吴巧英、底华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巧英;底华宾;齐长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974号申请执行人:吴巧英,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赵县北白尚村。被执行人:底华宾,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益宏路明珠花苑。被执行人:齐长有,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马头铺镇张家庄村。本院在执行吴巧英与底华宾、齐长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184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底华宾、齐长有共同偿还原告吴巧英借款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底华宾、齐长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底华宾、齐长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底华宾、齐长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巧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吴巧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吴巧英有要求被执行人底华宾、齐长有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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