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海春、郇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恢1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恢134号案件名称
尤海春、郇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尤海春;郇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恢134号郇蒙、尤海春:申请执行人郇蒙与被执行人尤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5)阎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尤海春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郇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尤海春给付案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98元,并承担执行费21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海春已履行全部案款,现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郇蒙,执行费216元已缴纳,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郇蒙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恢13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彬群、姜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936号之二 下一篇 吴巧英、底华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9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