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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兵、赵敬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1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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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19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洪兵、赵敬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洪兵;赵敬彬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192号之一申请人:洪兵,男,1985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望奎县,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赵敬彬,男,1961年12月17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洪兵因与被申请人赵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敬彬名下银行存款320,5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洪兵自愿用自己名下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545号1单元10层2号房屋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提交了担保书。经审查,申请人洪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敬彬名下银行存款320,5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洪兵名下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伟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曹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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