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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丽、钱某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2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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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85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丽、钱某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春丽;钱缠虎;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2850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蓝田县。法定代表人:王利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侃,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某丽,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钱某虎,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丽、钱某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张某丽、钱某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整;2、请求被告张某丽、钱某虎清偿贷款逾期利息;借款期内利率3.9583‰,逾期利率5.1458‰(实际需清偿利息以实际结清日为准);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当日原告将借款本金5万元发放至被告张某丽的个人账户,完成了放款义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张某丽的身份信息不实,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陆  向  磊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      珍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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