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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军、袁亚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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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068号
  • 案件名称

    杨建军、袁亚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建军;袁亚丽;徐杰;梁延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子长市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袁亚丽,女,1980年12月20日生,汉族,子长市居民,现住该社区。被执行人:徐杰,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子长市居民,现住该社区。被执行人:梁延伟,男,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袁亚丽、徐杰、梁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3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亚丽、徐杰、梁延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由被执行人亚丽、徐杰、梁延伟向申请执行人杨建军偿付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1.5%,利息从2017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完全执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15700元);案件受理费3066元、公告费8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袁亚丽、徐杰、梁延伟承担。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袁亚丽、徐杰、梁延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被执行人袁亚丽、徐杰、梁延伟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袁亚丽、徐杰、梁延伟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询到袁亚丽、徐杰、梁延伟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徐杰、梁延伟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3.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袁亚丽、徐杰、梁延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袁亚丽、徐杰、梁延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在子长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袁亚丽、徐杰、梁延伟的房产登记信息。5.2021年9月8日,本院到子长市杨家园则镇好坪沟村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杨建军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袁亚丽、徐杰、梁延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建军释明被执行人袁亚丽、徐杰、梁延伟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袁亚丽、徐杰、梁延伟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袁亚丽、徐杰、梁延伟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0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虎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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