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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李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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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217号
  • 案件名称

    杨军、李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军;李晴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217号原告:杨军,男,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邵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雅,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晴,男,汉族,1990年8月25日出生,住邵东市。原告杨军与被告李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军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杨军负担。审 判 员  苏云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嘉熙代理书记员  佘情缘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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