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李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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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217号案件名称
杨军、李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军;李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217号原告:杨军,男,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邵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雅,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晴,男,汉族,1990年8月25日出生,住邵东市。原告杨军与被告李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军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杨军负担。审 判 员 苏云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嘉熙代理书记员 佘情缘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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