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管建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1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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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16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管建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管建栋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负责人吴芳娟。委托代理人张婉秋。委托代理人张可。被执行人管建栋,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党庆文,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管建栋、党庆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管建栋、党庆文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7857.78元、利息9957.45元、还款违约金3114.05元(利息及还款违约金算至2020年12月10日,以后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管建栋、党庆文支付律师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1159元,由管建栋、党庆文负担。履行期届满后,因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管建栋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仅十余元,其名下登记有注册于2010年德雪佛兰牌陕FW9039号汽车一辆,已备案查封(因残值过低故未扣押),被执行人党庆文银行账户余额80余元,依法冻结。除此之外,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2、本院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文书等,责令其履行义务。其称,管建栋身患多种疾病,已退养数年,其妻党庆文无固定职业、收入,家中孩子正上大学,全家仅依靠管建栋一人工资度日。现暂无能力全部履行债务,但愿意筹款先支付部分执行款。3、本院向不动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管建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24300元,依法划扣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二人名下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党庆文无公积金登记信息。4、2021年9月15日,被执行人管建栋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3000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管建栋工作单位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卷烟厂向本院出具书面证明,证明管建栋系该厂员工,目前在该单位为退养职工,近一年平均月收入为5864元。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管建栋、党庆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管建栋、党庆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龙海东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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