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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连国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4民终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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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1158号
  • 案件名称

    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连国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连国
  • 案件缘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4民终1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西南大街47号201、202、203房间。法定代表人:罗慧星,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邯郸市从台区。负责人:汲怀英,管理人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龙,该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该管理人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国,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丽,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连国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亚太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裁判,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被上诉人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建设工程优先债权,而是以消费性购房者的身份申报购房债权,且未向管理人提交关键证据材料,应承担怠于行使权利的不利后果;本案系破产重整案件引发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不同于在一般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可以依据当事人自认或事后补的证明材料、证言认定案件事实。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从而损害其他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况,因此此类案件债权数额,应当依据原始、客观、真实的基础证据,而非亚太公司自认或其某些员工出具的材料、证人证言等带有主观色彩的证据。据了解亚太公司破产重整中,亚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受胁迫,或出于某种原因认可了巨额非亚太公司债务,甚至是虚假债务。作为亚太公司管理人,在债务人存在上述情形时,只能加强对债权申报人客观证据的审查,否则无法有效履行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剔除虚假债务职责。本案中,被上诉人在申报债权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亚太公司欠付其工程款。一审中也没有提交证明其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的原始客观证据,一审法院仅凭可能在事后补的《工程付款申请单》复印件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从事的钢架围挡、便道修复等工作不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其债权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假设认定被上诉人施工的系建设工程,那么因其不具备施工资质,系违法建设工程承包人,依法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协议第八条约定:自工程完工之日起2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假设被上诉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但其未在上述期限内主张,依法已丧失该优先权。王连国答辩称,亚太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连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龙仕?公园里协议书》有效;2.依法确认原告债权814106元在被告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9月25日,王连国(乙方)与亚太公司(甲方)签订《围挡、便道施工协议》,约定:一、工程名称:龙仕公园里工地现场周边围挡;二、工程地址:滏××路与滏××交叉口西北角;三、工程内容:1、钢架围挡及广告喷绘,高度为3米,外侧周长共计350米;2、围挡外侧便道砖修复,含场地平整,基础灰土,混凝土垫层、便道砖铺装。包工料及机械费。四、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工期的方式进行承包。五、协议价款:1、围挡包工料及机械费,含场地平整,破除地面障碍物,包死价83万元;2、便道修复,包工料及机械费,面积总计约1500平米,总价39万元;六、本工程所发生的税金,管理费由甲方承担,人工费、水电费、设备进退场费、转场费由乙方承担,工程所需用水甲方协调解决;七、工期暂定为60天,自2012年10月1日开工,至2012年11月30日竣工止;八、付款方式:自工程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给乙方;九、争议解决方式: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款项后失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甲乙双方须对本合同内容保密,不对外泄露。协议尾部有甲方加盖公司印章,乙方有王连国签字捺印。施工完毕之后,亚太公司没有按照协议支付工程款。2013年1月20日,王连国向亚太公司提交《工程付款申请单》,申请亚太公司向其支付围挡、便道施工工程款83万元,亚太公司各级领导、负责人均在该申请单中签字表示同意支付该工程款。因亚太公司久未支付83万元工程款,2017年12月20日,亚太公司(开发公司)与王连国(购房预约人)签订《龙仕?公园里协议书》。协议约定:预约方式及内容:1、预约人确定购买意向,房屋坐落:滏漳路15号,房号为8-1-503,面积为98.56平米,单价8260元/平米,总房款为捌拾壹万肆仟壹佰零陆元整(¥814106)。2、预约人选择以下方式来交付房款:(1)√一次性付款方式交付房款(2)贷款;3、如预约人选择一次性付款,则预约人应于协议书签订当日交付房款为捌拾壹万肆仟壹佰零陆元整(¥814106);4、无论选择何种交款方式,实际交付给本公司的预约金为购房款。本协议书尾部有亚太公司加盖公司印章,预约人处有王连国签字捺印。同日,亚太公司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载明交款单位王连国,收款方式工程转款,人民币捌拾壹万肆仟壹佰零陆元整¥814106。2019年6月10日,亚太公司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有重整基础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2019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9)冀04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亚太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亚太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王连国以亚太公司债权人身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814106元。2019年10月29日,亚太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认定王连国的债权数额为0元。2019年11月7日,王连国向管理人提交了《债权异议申请表》,就管理人认定其债权数额0元提出异议。2020年4月15日,亚太公司管理人出具异议答复函,最终认定王连国的债权金额为0元,同时告知王连国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函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13日,王连国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导致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王连国与亚太公司签订了《围挡、便道施工协议》,且王连国提交了由亚太公司各级领导、负责人签字的《工程付款申请单》,本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对王连国依照施工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亚太公司欠付王连国工程价款83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2017年12月20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中所涉房屋系亚太公司抵顶欠付王连国的工程款,本质属于以房抵债,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百零一条“债权人以购房者名义申报债权,管理人经审查存在虚假按揭、以房抵债、设定让与担保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按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债权”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债权,即按欠付工程款处理。根据上述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百零二条“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之规定,王连国在亚太公司破产财产中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因王连国主张债权额为814106元,系其对个人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判决如下:一、确认王连国对邯郸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享有814106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二、驳回王连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认为,王连国与亚太公司签订了《围挡、便道施工协议》且王连国提交了由亚太公司各级领导、负责人签字的《工程付款申请单》本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对王连国依照施工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亚太公司欠付王连国工程价款83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为亚太公司抵顶欠付王连国的工程款,应按欠付工程款认定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故王连国在亚太公司破产财产中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现王连国主张债权额为814106元,系其对个人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0元,由上诉人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聂洪文审 判 员 潘新莉审 判 员 谢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 鹏书 记 员 王 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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