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仇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82执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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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368号案件名称
刘某、仇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某;仇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8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仇某:本院执行的刘某申请仇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申请本案执行金额为33,177元,其中13177元属于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的抢救费26353.39元的一半,(2020)湘048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申请人刘某没有证明其已经代被申请人仇某偿还并取得执行依据,其没有获得对该款项的申请执行权利。本案执行标的应为(2020)湘048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三、由原告仇某给付被告刘某经济帮扶款20000元”,及诉讼费100元,共计20100元。本院从被执行人仇某银行账户中扣划了20498元(含执行费398元),由申请人刘某领取20100元。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审 判 员 吴云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朱志军代理书记员 张 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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