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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祖建、刘新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恢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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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恢324号
  • 案件名称

    谷祖建、刘新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谷祖建;刘新林;威海吉星塑料厂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谷祖建,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刘新林,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吉星塑料厂,住所地威海市孙家疃镇孙家疃村。法定代表人:刘新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谷祖建与被执行人刘新林、威海吉星塑料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特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新林死亡,本案需变更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002执恢3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为  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海(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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