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祖建、刘新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恢3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恢324号案件名称
谷祖建、刘新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谷祖建;刘新林;威海吉星塑料厂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谷祖建,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刘新林,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吉星塑料厂,住所地威海市孙家疃镇孙家疃村。法定代表人:刘新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谷祖建与被执行人刘新林、威海吉星塑料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特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新林死亡,本案需变更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002执恢3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为 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海(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郁少卿、徐菊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178号 下一篇 刘某、仇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82执3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