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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军、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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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969号
  • 案件名称

    刘军军、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军军;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969号移送执行人: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军军,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刘军军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8日移送执行,同日受理。2021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军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5刑终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即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孙复兴医疗费等共计41817.7元,逾期未履行。2021年5月20日起本院先后三次进行网络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刘军军无证券、保险、税务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及互联网账户共计11个累计冻结金额不足10元,因数额太小未扣划。被执行人刘军军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粤L的汽车,经本院委托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反馈因该车辆存在未办结业务故未查封,该车暂不宜处置。2021年7月19日,本院通过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军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22日,因被执行人刘军军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19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刘军军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孙复兴各种损失共计41817元。虽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军军正在服刑,其名下除有一辆粤L的汽车暂不宜处置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刑事审判中也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玉峰审判员  王存芳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孝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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