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宁县支行、冯爱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30执15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30执15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宁县支行、冯爱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宁县支行;冯爱萍;王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30执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宁县支行,住大宁县西街**。被执行人:冯爱萍,女,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大宁县太仙村**。被执行人:王亮,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住大宁县义亭沟**/d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爱萍、王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冻结扣划执行到位577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030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刚审 判 员  冯文明人民陪审员  刘东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