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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鹏程、李智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9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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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970-3号
  • 案件名称

    汤鹏程、李智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汤鹏程;李智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970-3号申请执行人:汤鹏程,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李智家,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汤鹏程与李智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83民初2158号民事调解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智家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红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晓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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