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鹏程、李智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97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970-3号案件名称
汤鹏程、李智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汤鹏程;李智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970-3号申请执行人:汤鹏程,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李智家,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汤鹏程与李智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83民初2158号民事调解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智家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红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晓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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