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次仁卓玛、洛松江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3335民初2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35民初296号
  • 案件名称

    次仁卓玛、洛松江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次仁卓玛;洛松江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3335民初296号原告:次仁卓玛,女,藏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四川巴塘县人,住四川省巴塘县夏邛镇。被告:洛松江巴,男,藏族,1991年3月5日出生,四川巴塘县人,住四川省巴塘县。原告次仁卓玛与被告洛松江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次仁卓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洛松江巴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次仁卓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追回装修材料钱款14500(壹万肆仟伍佰元);2.本次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在巴塘县桃园路33号库房取材料14500元(壹万肆仟伍佰元)材料,之前答应一个月内还完,到现在还未还清,有电话录音和微信短信凭证,其中多次寻找未还,电话号码拉黑后多次更改,本人患有宫颈癌中晚期急需用钱去看病,故此请求人民法院帮忙追回钱款。被告洛松江巴未到庭,也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在位于巴塘县桃园路经营装修涂料、油漆、装修工具等装修用品。2019年3月左右,被告从原告经营店赊购价值共计14500.00元的涂料、油漆、装修工具等装修材料。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合同,被告也未向原告出具欠条。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了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通话记录截图、U盘(内附通话录音材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以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通话记录截图、U盘(内附通话录音材料)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交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综合本院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原告次仁卓玛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通话记录截图、U盘(内附通话录音材料),并结合庭审陈述,能够较为完整的反应双方的交易情况,小额交易的赊销模式并符合一般社会交易习惯,本院确认原告次仁卓玛与被告洛松江巴已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14500元欠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洛松江巴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被告应承担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洛松江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次仁卓玛支付货款14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洛松江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  珠审 判 员 扎实央忠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莉 萍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