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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毓成、王东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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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715号
  • 案件名称

    吴毓成、王东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吴毓成;王东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王东虎,男,汉族,1949年2月1日出生,长庆油田退休职工,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吴毓成,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虎与被执行人吴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7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东虎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毓成名下的银行、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吴毓成名下名下位于西安市高陵区XX社区XX号楼XX号安置房一套予以查封,但该房屋暂时无法处置;并对被执行人吴毓成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名下无车辆,现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其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王东虎尚有债权1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5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张  亮审  判  员    吕铁臂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执  行  员    王晓林书  记  员    党方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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