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雅牧绒业有限公司、王占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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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278号案件名称
榆林市雅牧绒业有限公司、王占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榆林市雅牧绒业有限公司;王占胜;王占发;郭风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恢1278号申请人郭凤平,(曾用名郭风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榆林市雅牧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法定代表人王占林,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占胜,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8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占发,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托克前旗人,现住榆林市,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郭凤平与榆林市雅牧绒业有限公司、王占胜、王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10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凤平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85364.1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710元。申请执行人郭凤平于2021年7月19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榆林市雅牧绒业有限公司、王占胜、王占发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郑玉钱、王海斌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马 春 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 庆 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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