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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爱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5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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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536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爱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爱方;李彩霞;赵万才;刘玉清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553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长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涛。被告:赵爱方,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李彩霞,女,196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赵万才,男,195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刘玉清,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木农商行)与被告赵爱方、李彩霞、赵万才、刘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木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涛与被告赵万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爱方、李彩霞、刘玉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神木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赵爱方、李彩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按月利率7.62‰计算,从2021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9.906‰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1日,被告赵爱方、李彩霞向原告借款43万元,约定月利率为7.62‰,逾期月利率为9.906‰,被告赵万才、刘玉清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2021年3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赵万才辩称,担保属实,本利偿还情况其不清楚。被告赵爱方、李彩霞、刘玉清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新还旧申请审批书一份、个人借款合同一份、保证担保合同一份、提款申请书一份、借据一支、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1日,被告赵爱方、李彩霞向原告借款43万元,约定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约定月利率为7.62‰,罚息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即逾期月利率为9.906‰,约定借款期限从2019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赵万才、刘玉清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等,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支付了2020年9月20日前的利息,下欠借款本金43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新还旧申请审批书一份、个人借款合同一份、保证担保合同一份、提款申请书一份、借据一支、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1日,被告赵爱方、李彩霞向原告借款43万元,约定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约定月利率为7.62‰,罚息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即逾期月利率为9.906‰,约定借款期限从2019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赵万才、刘玉清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等,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支付了2020年9月20日前的利息,下欠借款本金43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未予偿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訾 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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