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聪与徐鑫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118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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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11857号之一案件名称
钟聪与徐鑫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钟聪;徐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11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聪,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徐鑫,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钟聪与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沪0112民初1388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徐鑫名下银行账户。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鑫名下工行上海市普陀大渡河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招行曹杨支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 强审 判 员 顾红兵审 判 员 俞海斌法官助理 吴 艳书 记 员 吴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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