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宜宾市翠屏区金翔旺厨食品批发部、高县百家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58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初5849号
  • 案件名称

    宜宾市翠屏区金翔旺厨食品批发部、高县百家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宜宾市翠屏区金翔旺厨食品批发部;高县百家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5849号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金翔旺厨食品批发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金芽菜街6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4XANC37。责任人:漆传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文,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高县百家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滨江西路395、397、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MA62KET52B。法定代表人:黄光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金翔旺厨食品批发部与被告高县百家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金翔旺厨食品批发部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金翔旺厨食品批发部申请撤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金翔旺厨食品批发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宜宾市翠屏区金翔旺厨食品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婷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