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耀泽、冀光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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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425号案件名称
任耀泽、冀光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介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任耀泽;冀光亮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425号原告:任耀泽,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现住介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华,介休市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冀光亮,男,1954年9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现住介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立福,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霞,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耀泽诉被告冀光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耀泽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耀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耀泽负担。审判员 杨海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贾鹏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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