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百亨大酒店、刘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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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23号案件名称
子长市百亨大酒店、刘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子长市百亨大酒店;刘勇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子长市百亨大酒店地址:子长市XXX法定代表人:何能兰,该酒店经理。被执行人刘勇,男,199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子长市百亨大酒店与被执行人刘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子长市百亨大酒店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刘勇向申请执行人子长市百亨大酒店支付房屋租赁费74000元、水电费12838元。案件受理费1468.5元由被执行人刘勇负担。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勇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刘勇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子长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勇名下有房产。3.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刘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到被执行人刘勇住所地子长市XXX居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刘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子长市百亨大酒店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3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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