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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伟、张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11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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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11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红伟、张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红伟;张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1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红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峤,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王红伟与张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峤需向申请人王红伟清偿借款5899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58990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二、被执行人张峤向申请人王红伟履行10000元(已履行),剩余4899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峤于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向申请人王红伟履行3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同时被执行人张峤单位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时向申请人王红伟履行15000元,利息部分待本金履行完的次月结清;三、和解协议达成,申请执行人自愿本案终结执行;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1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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