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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王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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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158号
  • 案件名称

    杨超、王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超;王旋;王建胜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158号被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93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华阴市。被执行人:王旋,男,汉族,1993年4月1日出生,住址:华阴市。被执行人:王建胜,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华阴市。杨超、王旋、王建胜罚金一案,本院(2020)陕058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处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王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王建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票等有价证券,无注册登记公司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超、王旋、王建胜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现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宏宁审 判 员 张钢铁审 判 员 姜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江龙书 记 员 马 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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