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新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双鸭山市欧博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12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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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120号之二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新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双鸭山市欧博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双鸭山市新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双鸭山市欧博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1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新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中央大街243号。法定代表人:李凤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双鸭山市欧博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公立村东山。法定代表人:刘巨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20委昌盛A组团。法定代表人:姜凤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新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欧博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03执1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温道新审判员 崔龙华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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