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李应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4执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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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2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李应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李应强;王学军;王文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224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康县。法定代表人;孟继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应强,男,1968年3月出生,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王学军,男,1968年2月出生,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王文政,男,1992年9月出生,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应强、王学军、王文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应强、王学军、王文政未主动按照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4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8509.28元及该笔借款给付之日的利息,执行费1528元,共计110037.2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并询问笔录、约定执行期限。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应强、王学军、王文政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学军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经催促,被执行人王文政于2021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支付了25000元。剩余本金71595.18元及截止还款之日的利息17367.19元共计89962.37元被执行人王学军同意用其住房公积金来执行。本院于9月17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学军名下住房公积金90400元(包含执行费1525元)至我院执行款专户。9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前来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应强、王学军、王文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谦书 记 员 万起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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