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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卫民、李玉书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保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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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保126号
  • 案件名称

    夏卫民、李玉书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夏卫民;李玉书;江海波;王华秀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保126号申请人:夏卫民,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人:李玉书,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申请人:江海波,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申请人:王华秀,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人夏卫民、李玉书与被申请人江海波、王华秀财产保全一案,由本院业务庭移交;依据(2021)湘0528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3日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江海波所有的位于新宁县宗地,权证号为新金权字第104226号,新国用(2003)出字第0024号(不动产单元号430528555555GB00001FF00010983)第一层与第五层的两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江海波所有的位于新宁县地新国用(2003)出字第0024号土地(不动产单元号430525001044GB00154W00000000)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0528执保33号案件保全事项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荣科书 记 员  邓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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