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永霞、张鸿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4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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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4131号案件名称
毛永霞、张鸿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毛永霞;张鸿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4131号申请执行人毛永霞,女,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鸿雁,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3民初1680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毛永霞申请执行张鸿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长期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103执4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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