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显军、何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0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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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05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显军、何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显军;何瑞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显军,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何瑞,男,197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李显军与被执行人何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作出(2021)湘1021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何瑞自愿退还原告李显军押金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6000元。如未按约定履行,则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6月1日起以未退还押金为基数计算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上述判决生效后,由于何瑞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李显军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何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何瑞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已冻结),无证券账户,无车辆信息。于2021年7月12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桂阳县住房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何瑞其他财产状况,查明何瑞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6日、7月14日、9月18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上发起三次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何瑞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何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金额为56000元,案件受理费813.5元,执行费74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7553.5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金额为57553.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孟梅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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