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荣、王辉家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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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280号案件名称
曾德荣、王辉家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曾德荣;王辉家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280号申请执行人:曾德荣,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王辉家,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曾德荣与被执行人王辉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新220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6000元案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查询被执行人王辉家无足额存款(部分已另案冻结),其名下没有证券、不动产、房产、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查明王辉家名下购买了保险,累计纳税保费为1780元,另案已经执行(2021新2201执恢497)。另查,王辉家名下有×××(长城)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对该车辆的手续进行了冻结,但未实际查找到该车辆。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也未查找到王辉家的下落,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已不在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居住。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车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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