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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荣、王辉家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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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280号
  • 案件名称

    曾德荣、王辉家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曾德荣;王辉家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280号申请执行人:曾德荣,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王辉家,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曾德荣与被执行人王辉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新220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6000元案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查询被执行人王辉家无足额存款(部分已另案冻结),其名下没有证券、不动产、房产、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查明王辉家名下购买了保险,累计纳税保费为1780元,另案已经执行(2021新2201执恢497)。另查,王辉家名下有×××(长城)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对该车辆的手续进行了冻结,但未实际查找到该车辆。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也未查找到王辉家的下落,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已不在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居住。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车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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