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军华、王三荣;被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军华;王三荣;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02执2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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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873号案件名称
谢军华、王三荣;被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军华;王三荣;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谢军华;王三荣;被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军华;王三荣;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02执2873号谢军华、王三荣、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于2021年09月01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谢军华、王三荣与被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谢军华、王三荣33388元(包含违约金32689元、垫付的受理费309元、执行费390元)。本案当事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湘1202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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