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利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34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3463号案件名称
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利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利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3463号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南环路七至八道街府城书院A区A15幢三楼3010室。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伟,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均龙、陈会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503民初1565号 下一篇 浏阳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