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均龙、陈会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503民初1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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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503民初1565号案件名称
黄均龙、陈会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黄均龙;陈会民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503民初1565号 原告:陈会民,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102154873。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录,渭南市华州区华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均龙,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302XXXX601155571。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敏,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会民与被告黄均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会民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6元原告陈会民已缴纳,撤诉后应退费3923元,下余3923元由原告陈会民负担。 审 判 长 高 峰人 民 陪 审 员 梁 锋 人 民 陪 审 员 古 刚 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雨 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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