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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祥、高海峰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2执恢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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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恢163号
  • 案件名称

    陈国祥、高海峰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国祥;高海峰
  • 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2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祥,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高海峰,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陈国祥与被执行人高海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17)吉0112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款78051.8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本案首次执行案号(2017)吉0112执1164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4月9日,该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的位于长春市双阳区东双阳大街上东国际小区,丘地号13-1/178-3-513,面积67.19平方米的房屋一处。经本院调查该房屋系被执行人高海峰与案外人刘丹所有,现共有人刘丹下落不明。另被执行人高海峰每月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112执恢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盖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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