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祥、高海峰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2执恢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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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恢163号案件名称
陈国祥、高海峰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国祥;高海峰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2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祥,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高海峰,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陈国祥与被执行人高海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17)吉0112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款78051.8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本案首次执行案号(2017)吉0112执1164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4月9日,该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的位于长春市双阳区东双阳大街上东国际小区,丘地号13-1/178-3-513,面积67.19平方米的房屋一处。经本院调查该房屋系被执行人高海峰与案外人刘丹所有,现共有人刘丹下落不明。另被执行人高海峰每月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112执恢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盖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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